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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實際應儲備之石油安全存量及計算標準-第 2 條

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實際應儲備之石油安全存量及計算標準|第 2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8-07-29

內容

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實際應儲備之石油安全存量,其計算之標的如下: 一、經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存放石油之油槽及其實際儲油之數量。 二、已抵港並完成通關手續之油輪所實際裝載原油及石油製品之數量。 三、經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於國內航行之油輪貨艙所實際裝載石油製品之數量。 四、因國內外石油供需特殊狀況,經向中央主管機關專案申請核准於一定期間中,計算七日內可抵港在途油輪所實際裝載石油之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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