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實際應儲備之石油安全存量及計算標準-第 5 條

📜
法律名稱
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實際應儲備之石油安全存量及計算標準
📋
條款號
第 5 條
📂
分類
能源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8-07-29
📋 條文摘要

石油煉製業依前條規定應儲備之各類石油製品安全存量,得以原油儲備之;其與原油之換算比率,應按原油煉製石油製品之比率換算成各類石油製品數量(即原油煉成量)...

📝 內容

石油煉製業依前條規定應儲備之各類石油製品安全存量,得以原油儲備之;其與原油之換算比率,應按原油煉製石油製品之比率換算成各類石油製品數量(即原油煉成量)後,加計既有各類石油製品計算。
前項原油煉製石油製品之比率,石油煉製業應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