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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實際應儲備之石油安全存量及計算標準-第 5 條
最後修訂:
200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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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石油煉製業依前條規定應儲備之各類石油製品安全存量,得以原油儲備之;其與原油之換算比率,應按原油煉製石油製品之比率換算成各類石油製品數量(即原油煉成量)...
📝 內容
石油煉製業依前條規定應儲備之各類石油製品安全存量,得以原油儲備之;其與原油之換算比率,應按原油煉製石油製品之比率換算成各類石油製品數量(即原油煉成量)後,加計既有各類石油製品計算。
前項原油煉製石油製品之比率,石油煉製業應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原油煉製石油製品之比率,石油煉製業應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