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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實際應儲備之石油安全存量及計算標準-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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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稱
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實際應儲備之石油安全存量及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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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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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能源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8-07-29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實際應儲備石油安全存量之類別及計算基準,依附表之規定。 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使用石油供作自用燃料,其使用量應計入前項之計算基準。

📝 內容

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實際應儲備石油安全存量之類別及計算基準,依附表之規定。
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使用石油供作自用燃料,其使用量應計入前項之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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