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實際應儲備之石油安全存量及計算標準|第 4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8-07-29
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實際應儲備石油安全存量之類別及計算基準,依附表之規定。 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使用石油供作自用燃料,其使用量應計入前項之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