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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 6 條

📜
法律名稱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園區管理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0-09-01
📋 條文摘要

自前條第一項所定接管日起,被接管人之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營運小組代為行使,但不得逾必要之範圍。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規定終止接管營運時,接...

📝 內容

自前條第一項所定接管日起,被接管人之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營運小組代為行使,但不得逾必要之範圍。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規定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營運小組應就前項財產進行清算,如有賸餘財產,應移交被接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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