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文創產業|法規|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8-15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相關教學活動,其範圍如下: 一、學校師生發表藝文成果展演活動、邀請藝術家(團體)到校進行教學課程、演出及展覽。 二、學校師生赴具有藝文性質場所參觀、展演或研習。 前項教學活動,政府得予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