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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第 6 條

📜
法律名稱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國際貿易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3-12-28 最後修訂: 2023-12-19
📋 條文摘要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應由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向貿易署申請許可。 申請單位應於展覽開展日六個月前提出申請。 依前二項規定申...

📝 內容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應由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向貿易署申請許可。
申請單位應於展覽開展日六個月前提出申請。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許可之專業展覽,其開展日與臺灣地區已舉辦同類型專業展覽之間隔,不得少於三個月。
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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