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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遊艇入出境關務檢疫安全檢查程序辦法-第 3 條

📜
法律名稱
遊艇入出境關務檢疫安全檢查程序辦法
📋
條款號
第 3 條
📂
分類
航政
🏛️
Authority
交通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1-10-06
📋 條文摘要

遊艇進入我國國境,應於入境二十四小時前,由駕駛人、遊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填具遊艇通報單(如附件一)以網路、傳真或書面向航政機關通報。 前項入境資料航政機...

📝 內容

遊艇進入我國國境,應於入境二十四小時前,由駕駛人、遊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填具遊艇通報單(如附件一)以網路、傳真或書面向航政機關通報。
前項入境資料航政機關應即時轉通報關務、入出境、檢疫、安全檢查相關機關及港灣口岸管理機關(構)。
經第一項之通報後,超過七天遊艇未入境者,應依第一項規定重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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