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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遊艇入出境關務檢疫安全檢查程序辦法-第 3 條
最後修訂:
2011-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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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遊艇進入我國國境,應於入境二十四小時前,由駕駛人、遊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填具遊艇通報單(如附件一)以網路、傳真或書面向航政機關通報。 前項入境資料航政機...
📝 內容
遊艇進入我國國境,應於入境二十四小時前,由駕駛人、遊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填具遊艇通報單(如附件一)以網路、傳真或書面向航政機關通報。
前項入境資料航政機關應即時轉通報關務、入出境、檢疫、安全檢查相關機關及港灣口岸管理機關(構)。
經第一項之通報後,超過七天遊艇未入境者,應依第一項規定重行通報。
前項入境資料航政機關應即時轉通報關務、入出境、檢疫、安全檢查相關機關及港灣口岸管理機關(構)。
經第一項之通報後,超過七天遊艇未入境者,應依第一項規定重行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