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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入出境關務檢疫安全檢查程序辦法-第 6 條

遊艇入出境關務檢疫安全檢查程序辦法|第 6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1-10-06

內容

遊艇出國境,應於出境二十四小時前,由駕駛人、遊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填具遊艇出境通報單(如附件二)以網路、傳真或書面向航政機關通報。 前項遊艇出境資料航政機關應轉通報關務、入出境、檢疫、安全檢查相關機關及港灣口岸管理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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