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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遊艇入出境關務檢疫安全檢查程序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遊艇入出境關務檢疫安全檢查程序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航政
🏛️
Authority
交通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1-10-06
📋 條文摘要

駕駛人、遊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於到達國際商港、遊艇港或其他航政機關公告之港灣口岸二十四小時內申報關務、入出境、檢疫及安全檢查相關入境手續。

📝 內容

駕駛人、遊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於到達國際商港、遊艇港或其他航政機關公告之港灣口岸二十四小時內申報關務、入出境、檢疫及安全檢查相關入境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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