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入出境關務檢疫安全檢查程序辦法|第 4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1-10-06
駕駛人、遊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於到達國際商港、遊艇港或其他航政機關公告之港灣口岸二十四小時內申報關務、入出境、檢疫及安全檢查相關入境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