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第 3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6-28
前條文件、資料有缺漏,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完全補正者,不予受理。 前項期限屆至前,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其申請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