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第 6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6-28
申請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執行動物試驗許可文件者,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