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第 4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6-28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後,經審查符合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者,應發給許可文件,並通知申請人。 前項審查,中央主管機關得請化粧品、毒理學、動物保護及其他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