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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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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食品藥物管理
🏛️
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9-06-28
📋 條文摘要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後,經審查符合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者,應發給許可文件,並通知申請人。 前項審查,中央主管機關得請化粧品、毒理學、動物保護及其他相...

📝 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後,經審查符合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者,應發給許可文件,並通知申請人。
前項審查,中央主管機關得請化粧品、毒理學、動物保護及其他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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