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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再生醫療製劑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保存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再生醫療製劑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保存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食品藥物管理
🏛️
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1-01 最後修訂: 2025-10-28
📋 條文摘要

醫療機構就其使用之再生醫療製劑,應依許可證或許可字號,分別保存下列來源及流向資料: 一、再生醫療製劑供應商資訊: (一)供應商名稱、地址、聯絡人與電話...

📝 內容

醫療機構就其使用之再生醫療製劑,應依許可證或許可字號,分別保存下列來源及流向資料:
一、再生醫療製劑供應商資訊:
(一)供應商名稱、地址、聯絡人與電話,及各次進貨之批號、數量與日期。
(二)各批號之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二、使用再生醫療製劑之病人資訊:依各別批號,其所使用之病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及聯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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