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再生醫療製劑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保存辦法-第 4 條
生效日期:
2026-01-01
最後修訂:
2025-10-28
📋
條文摘要
醫療機構就其使用之再生醫療製劑,應依許可證或許可字號,分別保存下列來源及流向資料: 一、再生醫療製劑供應商資訊: (一)供應商名稱、地址、聯絡人與電話...
📝 內容
醫療機構就其使用之再生醫療製劑,應依許可證或許可字號,分別保存下列來源及流向資料:
一、再生醫療製劑供應商資訊:
(一)供應商名稱、地址、聯絡人與電話,及各次進貨之批號、數量與日期。
(二)各批號之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二、使用再生醫療製劑之病人資訊:依各別批號,其所使用之病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及聯絡資料。
一、再生醫療製劑供應商資訊:
(一)供應商名稱、地址、聯絡人與電話,及各次進貨之批號、數量與日期。
(二)各批號之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二、使用再生醫療製劑之病人資訊:依各別批號,其所使用之病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及聯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