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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製劑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保存辦法-第 5 條

再生醫療製劑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保存辦法|第 5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10-28

內容

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資料,藥商應於再生醫療製劑之保存期限屆至後,保存至少三十年。 前條資料,醫療機構應自使用日起,保存至少十五年。但使用於未成年者,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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