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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再生醫療製劑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保存辦法-第 5 條
生效日期:
2026-01-01
最後修訂:
202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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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資料,藥商應於再生醫療製劑之保存期限屆至後,保存至少三十年。 前條資料,醫療機構應自使用日起,保存至少十五年。但使用於未成年者,至少應...
📝 內容
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資料,藥商應於再生醫療製劑之保存期限屆至後,保存至少三十年。
前條資料,醫療機構應自使用日起,保存至少十五年。但使用於未成年者,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十五年。
前條資料,醫療機構應自使用日起,保存至少十五年。但使用於未成年者,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