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製劑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保存辦法|第 6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10-28
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為定期或不定期稽查。 前項稽查,得要求藥商、醫療機構提供再生醫療製劑供應來源、流向資料及其證明文件,並得為現場查核,藥商、醫療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執行前項稽查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構)代表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