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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再生醫療製劑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保存辦法-第 6 條
生效日期:
2026-01-01
最後修訂:
202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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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為定期或不定期稽查。 前項稽查,得要求藥商、醫療機構提供再生醫療製劑供應來源、流向資料及其證明文件,並得為現場查核,...
📝 內容
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為定期或不定期稽查。
前項稽查,得要求藥商、醫療機構提供再生醫療製劑供應來源、流向資料及其證明文件,並得為現場查核,藥商、醫療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執行前項稽查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構)代表參與。
前項稽查,得要求藥商、醫療機構提供再生醫療製劑供應來源、流向資料及其證明文件,並得為現場查核,藥商、醫療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執行前項稽查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構)代表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