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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屬各辦事處組織通則-第 2 條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屬各辦事處組織通則|第 2 條|組織|法|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1978-03-25

內容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屬各辦事處(以下簡稱各辦事處)掌理各該區內之左列事項: 一、農、林、漁、畜、礦及工業產製品等出口申請案件之審核與發證事項。 二、物資進口申請案件之審核與發證事項。 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案件輸入商品之監督與審核事項。 四、外銷商品品質、包裝等有關問題研究改進之擬議事項。 五、外銷商品標準及檢驗之研究與擬議事項。 六、商情資料之蒐集與遞報事項。 七、其他有關國際貿易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依行政院核定之審核準則審核之。

相關法律條文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屬各辦事處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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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屬各辦事處組織通則-第 3 條(第 3 條)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屬各辦事處組織通則-第 4 條(第 4 條)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屬各辦事處組織通則-第 5 條(第 5 條)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屬各辦事處組織通則-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