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屬各辦事處組織通則|第 3 條|組織|法|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1978-03-25
各辦事處視業務繁簡,分為一、二等,其設立、等次,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報請經濟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各辦事處應標明各該所在地或區域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