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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屬各辦事處組織通則-第 3 條

📜
法律名稱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屬各辦事處組織通則
📋
條款號
第 3 條
📂
分類
組織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1978-03-25
📋 條文摘要

各辦事處視業務繁簡,分為一、二等,其設立、等次,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報請經濟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各辦事處應標明各該所在地或區域之名稱。

📝 內容

各辦事處視業務繁簡,分為一、二等,其設立、等次,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報請經濟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各辦事處應標明各該所在地或區域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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