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第 99-11 條|航空|法|生效中
第 九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遙控無人機設計、製造、改裝,應向民航局申請檢驗,檢驗合格者發給遙控無人機檢驗合格證;其自國外進口者,應經民航局檢驗合格或認可。但因形式構造簡單且經民航局核准或公告者,得免經檢驗或認可。 前項遙控無人機之檢驗基準,由民航局定之。國際間通用技術規範,適於國內採用者,得經民航局核定後採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