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電業法|電業法-第 46 條 能源

    輸配電業應規劃、興建與維護全國之電力網。 輸配電業對於用戶申請設置由電力網聯結至其所在處所之線路,不得拒絕。但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

    經濟部
  • 商標法|商標法-第 46 條 智慧財產權

    共有商標權之授權、再授權、移轉、拋棄、設定質權或應有部分之移轉或設定質權,應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但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或依其他法律規定移轉者,不...

    經濟部
  • 專利法|專利法-第 46 條 智慧財產權

    發明專利申請案違反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六項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二項...

    經濟部
  • 著作權法|著作權法-第 40-1 條 智慧財產權

    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

    經濟部
  • 公司法|公司法-第 41 條 商業

    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股東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 五、各股東有以現金以外財產為出...

    經濟部
  • 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第 42 條 商業

    資產之取得,係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而來者,以公允價值衡量為原則。但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以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衡量。 受贈資產按公允價值入帳,並視其性質...

    經濟部
  • 貿易法|貿易法-第 35 條 國際貿易

    同業公會或法人之年度經費,由推廣貿易基金補助半數以上者,其人事及經費,應受經濟部之輔導監督,並於必要時,赴立法院備詢之。

    經濟部
  • 商品檢驗法|商品檢驗法-第 46 條 標準檢驗

    報驗義務人應保存符合性聲明書及技術文件;其保存期限,由標準檢驗局依商品種類公告定之。

    經濟部
  • 度量衡法|度量衡法-第 46 條 標準檢驗

    度量衡專責機關為確保定量包裝商品符合前條之規定,得不定期派員至下列場所抽測: 一、陳列銷售之經銷場所。 二、生產者之廠場或倉儲場所。 三、輸入業者之倉...

    經濟部
  • 水利法|水利法-第 42 條 水利

    下列引取地面水或抽汲地下水之用水行為,免為水權登記: 一、家用及牲畜飲料。 二、原住民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利用水資源。 三、溫泉水...

    經濟部
  • 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法-第 46 條 公平交易

    事業關於競爭之行為,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且不牴觸本法立法意旨者,不在此限。

    公平交易委員會
  • 游離輻射防護法|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46 條 原子能

    輻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拒不接受教育訓練。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七項規定,拒不接受檢查或特別...

    核能安全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第 39 條 消費者保護

    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消費者保護官若干名。 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院本部
  •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 46 條 交通通用

    由主管機關設置之興建、營運專責機構,其辦理本條例所獎勵交通建設,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交通部
  • 鐵路法|鐵路法-第 43 條 鐵路

    國營、地方營及民營鐵路之會計制度,應依相關法令、會計制度規範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擬訂,報交通部核定。

    交通部
  • 公路法|公路法-第 40-2 條 公路

    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汰舊換新,應於繳銷牌照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以同一車輛種類全新或年份較新之車輛替補;未能於規定期限內替補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逾期...

    交通部
  • 郵政法|郵政法-第 42 條 郵政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交通部
  • 電信法|電信法-第 43 條 通訊

    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設備,應交由電信工程業者施工及維護。但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內之所有電信設備得由電器承裝業者施工及維護。 前項設備經主管機關公告為...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航業法|航業法-第 44 條 航政

    經營貨櫃集散站業務,應具備有關文書,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規定置備足供貨櫃、貨物、車輛、...

    交通部
  • 船舶法|船舶法-第 37 條 航政

    水翼船、氣墊船、高速船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及公告採用國際章程之船舶,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取得證書後,始得航行;其檢查...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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