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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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
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第 3 條
前條文件、資料有缺漏,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完全補正者,不予受理。 前項期限屆至前,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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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第 3 條
天然氣生產、進口事業依下列災害或緊急事故之規模,分為甲、乙、丙三種等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甲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七人以上傷亡、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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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3 條
本辦法所定毒品,其數量依行政院指定之檢驗機關(構)出具檢驗文件所載之純質淨重計算之,屬植物者,依其株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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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第 3 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申請複審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審議費、分級證明費及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複審之理由。 二、中央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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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3 條
民間機構依前條規定申請免徵或分期繳納關稅者,應於首批貨物進口前,檢具左列文件向交通部申請核備: 一、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取得之核准文件影本。 二、核准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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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備繳之照片六張,以三張黏貼申請書,一張黏貼自衛槍枝執照,二張黏貼自衛槍枝管理卡片,其中一張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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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 3 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稱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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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3 條
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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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第 3 條
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應建立內部控制,以確保電子硬體、軟體、資料儲存媒體及會計資料之安全、正確、完整性。 前項內部控制應以書面規範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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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3 條
運輸工具出入國境,其載運之貨物、行李、物品及旅客與服務人員名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向海關申報。但海關可經由其他機關提供而取得應申報資料者,得免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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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4 條
電子支付機構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依下列所定範圍分別許可: 一、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 二、收受儲值款項。 三、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 四、辦理與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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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4 條
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主要使用者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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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 4 條
申請設立石油輸入業經營許可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十五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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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鐵路法-第 4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國營鐵路,由主管機關管理。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由主管機關監督。 本法有關鐵路之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由交通部鐵道局辦理;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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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電信法-第 4 條
電信事業之資產及設備,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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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
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第 4 條
經營育種或繁殖之種苗業者應具備設備如下: 一、育種業者: (一)低溫冷藏設備:冰箱或冰櫃等供做儲藏種苗材料、用具或藥品等用途者。 (二)消毒或滅菌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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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1 條
建築物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之檢討項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未規定者依本規則各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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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路標識條例
航路標識條例-第 4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港口管理機關(構)、法人機構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航政機關核准,得設置必要之航路標識,並負責維護及管理;其變更或移除亦同。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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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第 4 條
區內事業銷毀廢品、下腳,應先向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核准;由園管局或分局依區內事業除帳需求會同駐區海關、稽徵機關監毀。但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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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