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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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31 條
噴水池線路之接線盒及其他封閉箱體裝設於水面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應符合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 一、接線盒及其他封閉箱體應能浸泡於水中,並以銅、黃銅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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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61 條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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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32 條
噴水池所有金屬管路應搭接至噴水池電源分路之設備接地導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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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62 條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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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33 條
下列噴水池之用電設備或器具應加以接地: 一、噴水池內部或距離其內壁一‧五米範圍內之所有用電設備或器具。 二、噴水池循環系統之所有附屬用電設備或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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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63 條
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權利,歸屬於一人者,其權利因混同而消滅。 前條但書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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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34 條
於噴水池裝設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之用電器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有用電器具應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 二、浸泡或暴露於水中之可撓軟線,應為適用於水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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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64 條
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拋棄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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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35 條
按摩浴缸及其附屬電氣組件應以專用分路供電,並裝有可輕易觸及之漏電斷路器保護。 距離按摩浴缸內壁水平方向一‧八米範圍內之單相一百五十伏特以下、三十安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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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65 條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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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36 條
按摩浴缸以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電源插座,且插座僅能經由檢修口可觸及者,該插座面應裝設於距離檢修口三百毫米以內可視及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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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66 條
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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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37 條
按摩浴缸所有金屬管路及非帶電金屬部分與循環水接觸者,應以八平方毫米以上銅質搭接導線連接至循環幫浦電動機上供搭接用之端子,以達到按摩浴缸區域之等電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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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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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38 條
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電力電源及互連之電路、驅動器專用之開關及控制設備等配線及裝設,除經消防幫浦認可基準認可之整套型設備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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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68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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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39 條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現場發電設施:指在現場可持續發電之經常電源。 二、現場備用發電機:指在現場不持續發電,而作為替代電源用之發電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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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68-1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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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40 條
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應有可靠之電源能持續承載消防幫浦電動機與持壓幫浦電動機之堵轉電流,加上消防幫浦有關附屬設備滿載電流之總和,其電源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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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