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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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Regulation
第31條
海運快遞業者於傳輸艙單後,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時間傳輸進口報單報關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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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Act
第104-3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將藥物抽查及檢驗之一部或全部,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辦理;其委任、委託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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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Regulation
第31-1條
海運快遞業者於同一年度內違反本辦法規定,經海關裁處罰鍰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二十萬元者,屬違規情節重大,海關應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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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Act
第104-4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就藥物檢驗業務,辦理檢驗機構之認證;其認證及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認證工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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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Regulation
第31-2條
海運快遞業者經海關廢止其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登記。前項所定同一名義範圍,包含海運快遞業者所屬同一公司及其分公司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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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Act
第105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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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Regulation
第3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一條第二項,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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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Act
第106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五十三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本法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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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Regulation
第1條
本認定標準依關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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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Regulation
第2條
本標準所稱低度開發國家,指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欄稅率之特定低度開發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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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Regulation
第3條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分為下列三種: 一、一般貨物之原產地認定。 二、低度開發國家貨物之原產地認定。 三、與我國簽定貿易協定、協議之國家或地區貨物之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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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Regulation
第4條
進口貨物原產地由進口地關稅局認定之。原產地認定有疑義時,進口地關稅局得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提供產地證明文件或樣品。 前項所稱產地證明文件,包括交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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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Regulation
第4-1條
原產地認定過程中,納稅義務人依關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貨物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者,應通知進口地關稅局,進口地關稅局接到通知時,應將樣品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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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Regulation
第4-2條
進口地關稅局應自貨物申報進口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原產地之認定。 前項認定期間,得因查核需要予以展延二個月,但以一次為限,並應將展延事由通知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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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Regulation
第5條
非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欄稅率之進口貨物以下列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 一、進行完全生產貨物之國家或地區。 二、貨物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二個或二個以上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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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Regulation
第6條
前條第一款所稱完全生產貨物如下: 一、自一國或地區內挖掘出之礦產品。 二、在一國或地區內收割或採集之植物產品。 三、在一國或地區內出生及養殖之活動物。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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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Regulation
第7條
第五條之進口貨物,除特定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由經濟部及財政部視貨物特性另訂定公告者外,其實質轉型,指下列情形: 一、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物與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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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Regulation
第8條
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之貨物,符合下列規定者,認定為該等國家之原產貨物: 一、自該國完全生產之貨物。 二、貨物之生產涉及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者,其附加價值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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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Regulation
第9條
前條第一款所稱完全生產貨物,適用第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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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Regulation
第10條
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貨物之附加價值率計算公式如下: 貨物出口價格(F.O.B.)–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C.I.F.)/貨物出口價格(F.O.B.)=附加價值率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