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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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204 條
以遺產之使用、收益為遺贈,而遺囑未定返還期限,並不能依遺贈之性質定其期限者,以受遺贈人之終身為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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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205 條
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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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206 條
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 遺贈之拋棄,溯及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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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207 條
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受遺贈人於期限內為承認遺贈與否之表示;期限屆滿,尚無表示者,視為承認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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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208 條
遺贈無效或拋棄時,其遺贈之財產,仍屬於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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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209 條
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 受前項委託者,應即指定遺囑執行人,並通知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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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210 條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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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211 條
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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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211-1 條
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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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212 條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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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213 條
有封緘之遺囑,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 前項遺囑開視時,應製作紀錄,記明遺囑之封緘有無毀損情形,或其他特別情事,並由在場之人同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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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214 條
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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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215 條
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 遺囑執行人因前項職務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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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216 條
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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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217 條
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時,其執行職務,以過半數決之。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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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218 條
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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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219 條
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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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220 條
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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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221 條
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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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222 條
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