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顯示 20 / 503 條法律條文
-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Regulation
第5條
本辦法所稱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業者(以下簡稱專區業者),指經核准辦理海運快遞貨物通關業務之貨棧業者。
-
藥事法 Act
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
-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Regulation
第5-1條
(刪除)
-
藥事法 Act
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
-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Regulation
第6條
本辦法所稱海運快遞業者,指經營承攬及遞送海運貨物快遞業務之營利事業。
-
藥事法 Act
第84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
-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Regulation
第7條
專區所在地海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公告次年度得受理申請設立或擴增貨物通關線之港區、線數、申請條件及申請期間。申請設立專區之業者,其資本淨額應在新臺幣五千萬...
-
藥事法 Act
第85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或...
-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Regulation
第8條
依前條規定審查通過之業者,應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前條第三項文件所載設施及設備之建置,並以書面向專區所在地海關申請進行實地勘查;經審查小組實地...
-
藥事法 Act
第86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
-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Regulation
第8-1條
裝運海運快遞貨物之貨櫃應於進儲貨櫃暫存區翌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拆櫃進倉。但情況特殊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日修正生效前向海關...
-
藥事法 Act
第87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六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
-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Regulation
第9條
海運快遞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請登記:一、申請書:載明公司名稱、統一編號、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電話號碼;負責人無身分證統一編...
-
藥事法 Act
第88條
依本法查獲供製造、調劑偽藥、禁藥之器材,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本法之罪,其犯罪所得與追徵之範圍及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其估...
-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Regulation
第10條
海運快遞業者應將發票及可資辨識之條碼標籤黏貼於海運快遞貨物上,供海關查核。但非商業交易確無發票者,應黏貼經發貨人簽署之價值聲明文件。前項所定發票或條碼...
-
藥事法 Act
第89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各條之罪或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Regulation
第10-1條
海關於必要時得要求海運快遞業者提供國外承攬及國內遞送之原始真實明細文件或電腦檔案,海運快遞業者不得拒絕。
-
藥事法 Act
第90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藥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
-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Regulation
第11條
海運快遞業者應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出口海運快遞貨物得依其性質及價格區分類別,分別處理,其類別如下:一、進口快遞文件。二、進口低價...
-
藥事法 Act
第91條
違反第六十五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