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第 14 條 職業安全衛生

    查驗人員執行市場查驗時,應向受查驗者出示識別證,並說明查驗依據及目的。 執行市場查驗時,受查驗者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陪同。 查驗人員執行市場查驗後,應作...

    勞動部
  •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4 條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為維護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採取下列方式: 一、於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檢視個人資料正確性。 二、發現個人資料不正確時,適時更正或補...

    財政部
  •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4 條 數位產業

    網路設置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進行特別審查: 一、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提出連接雲端服務之情境規劃者。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必要者。 特...

    數位發展部
  •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4 條

    報關業為維護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採取下列方式: 一、於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檢視個人資料正確性。 二、發現個人資料不正確時,適時更正或補充,並通知曾...

    財政部
  • 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4 條

    菸酒事業為提供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權利,應採取下列方式為之: 一、確認是否為個人資料之本人,或經其委託授權。 二、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

    財政部
  • 中華民國刑法|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 檢察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法務部
  •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 14 條

    菸酒業者因負責人更名、總機構或工廠所在地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其他法令變更等事項,致有本法第十三條或第十八條所定許可執照載明事項變更者,應填具申請...

    財政部
  •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14 條 地礦

    爆炸物之購買者,除屬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爆炸物製造及販賣業者外,以因業務上從事採礦、探勘、採取土石、土木、建築、爆炸加工或經由中央主管機關認有使用爆炸...

    經濟部
  • 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14 條

    轉口貨櫃(物)應於進儲進口貨物艙單卸存地之翌日起六十日內辦理出口。如無船期、班機或有其他原因者,運輸業者、承攬業者或船用品轉口申請人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海...

    財政部
  •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14 條

    運作者報請備查之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以罰鍰: 一、資料有虛偽不實。 二、未依第六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三、...

    勞動部
  • 博物館法|博物館法-第 14 條 建設

    公立博物館對具有保存、研究、展示、教育價值之珍貴稀有或瀕臨滅失之藝術品、標本、文物等,有緊急搶救、修復或購置取得必要者,得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或向...

    文化部
  •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 14 條 職業安全衛生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申請人申請核准登記之文件,實施審查。 前項審查,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辦理之。

    勞動部
  • 民法|民法-第 14 條 法律事務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法務部
  •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14 條 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人得請求地方法院刪除其個人資料: 一、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已逾保存年限。 二、因地方法院或審理本案法院之管理...

    院本部
  • 血液製劑條例|血液製劑條例-第 14 條

    捐血機構採集血液應對捐血者實施健康篩檢。 捐血者健康要件之標準及前項健康篩檢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衛生福利部
  • 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14 條 動植物防檢疫

    申請人未繳納費用、提供資料、樣品或有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或依現有資料逕為審查。

    農業部
  •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4 條

    中華民國鄰接區為鄰接其領海外側至距離基線二十四浬間之海域;其外界線由行政院訂定,並得分批公告之。

    內政部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14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報名須知,由本部公告之。

    文化部
  • 氣候變遷因應法|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14 條 氣候變遷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

    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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