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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相互轉任辦法-第 4 條

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相互轉任辦法|第 4 條|任用|法規|生效中

銓敘部|v1.0

最後修訂: 2013-03-07

內容

轉任人員依前條對照表分別按下列規定核敍俸級: 一、所具資格在所擬轉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以所具資格轉任者,依原敍俸級俸點核敍為同列俸級俸點。 二、所具資格在同一官等官稱範圍內高於所擬轉任職務最高職等者,仍依原敍俸級俸點核敍為同列俸級俸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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