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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相互轉任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相互轉任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任用
🏛️
Authority
銓敘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3-03-07
📋 條文摘要

轉任人員依前條對照表分別按下列規定核敍俸級: 一、所具資格在所擬轉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以所具資格轉任者,依原敍俸級俸點核敍為同列俸級俸點。 二、所具資格...

📝 內容

轉任人員依前條對照表分別按下列規定核敍俸級:
一、所具資格在所擬轉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以所具資格轉任者,依原敍俸級俸點核敍為同列俸級俸點。
二、所具資格在同一官等官稱範圍內高於所擬轉任職務最高職等者,仍依原敍俸級俸點核敍為同列俸級俸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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