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第 2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4-07
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以下簡稱出、入境人員)隨身攜帶出入境之動物應施檢疫物及植物檢疫物如附表所列限定種類及數量者(以下簡稱動植物檢疫物),依本辦法申請檢疫。未符合附表所列限定種類及數量者,依本條例或本法相關規定申請檢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