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第 6 條

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第 6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4-07

內容

攜帶入境之動植物檢疫物經檢疫後,依下列處理方式辦理: 一、攜帶入境之動植物檢疫物經檢疫結果符合我國檢疫規定者,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及植物檢疫機關應准予攜帶入境。 二、動物應施檢疫物檢疫結果屬應採取隔離檢疫、退運、銷燬處理或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二為必要處置者,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應填發「入境動植物檢疫處理通知書」。 三、植物檢疫物檢疫結果屬應採取檢疫處理、隔離檢疫、消毒、退運或銷燬處理者,植物檢疫機關應填發「入境動植物檢疫處理通知書」。

相關法律條文 - 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 氟氯烴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密閉式貨櫃運送動物產品輸入檢疫作業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