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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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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稱
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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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動植物防檢疫
🏛️
Authority
農業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1-04-07
📋 條文摘要

攜帶入境之動植物檢疫物經檢疫後,依下列處理方式辦理: 一、攜帶入境之動植物檢疫物經檢疫結果符合我國檢疫規定者,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及植物檢疫機關應准予攜...

📝 內容

攜帶入境之動植物檢疫物經檢疫後,依下列處理方式辦理:
一、攜帶入境之動植物檢疫物經檢疫結果符合我國檢疫規定者,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及植物檢疫機關應准予攜帶入境。
二、動物應施檢疫物檢疫結果屬應採取隔離檢疫、退運、銷燬處理或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二為必要處置者,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應填發「入境動植物檢疫處理通知書」。
三、植物檢疫物檢疫結果屬應採取檢疫處理、隔離檢疫、消毒、退運或銷燬處理者,植物檢疫機關應填發「入境動植物檢疫處理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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