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第 5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4-07
入境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或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檢疫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檢疫: 一、護照。 二、海關申報單。 三、屬動物應施檢疫物者,應檢附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輸入檢疫同意文件、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動物檢疫證明書或其他文件正本。 四、屬植物檢疫物者,應檢附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植物檢疫證明書正本。 辦理檢疫時,入境人員或其代理人應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