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5 條|役政|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3-17
備役役男應召集期間服勤之範圍,應符合服勤單位之法定職掌事項,或服勤單位上級機關本法律授權所指定服勤單位執行之事項。 需用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災害防救需要,運用應召之備役役男支援協助災害防救及相關演習訓練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