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專案申請輸入辦法-第 4 條

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專案申請輸入辦法|第 4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07-06-05

內容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由醫療機構檢附醫療機構出具之使用病患為罕見疾病病人證明,並載明需輸入之產品名稱、數量、包裝規格、委託進口廠商名稱及病患同意書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專案申請輸入。

相關法律條文 - 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專案申請輸入辦法

  •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14 條(第 14 條)
  •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專案申請輸入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專案申請輸入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專案申請輸入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專案申請輸入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專案申請輸入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