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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專案申請輸入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專案申請輸入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食品藥物管理
🏛️
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7-06-05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由醫療機構檢附醫療機構出具之使用病患為罕見疾病病人證明,並載明需輸入之產品名稱、數量、包裝規格、委託進口廠商...

📝 內容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由醫療機構檢附醫療機構出具之使用病患為罕見疾病病人證明,並載明需輸入之產品名稱、數量、包裝規格、委託進口廠商名稱及病患同意書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專案申請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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