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 6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2-25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者,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申報前一年之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