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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第 2 條

📜
法律名稱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2 條
📂
分類
食品藥物管理
🏛️
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6-02-03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以下簡稱產品)之回收銷毀作業,由該產品之製造、販賣、輸入業者(以下簡稱責任廠商)為之。 前項責任廠商應建立常態編組,負責下列事項:...

📝 內容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以下簡稱產品)之回收銷毀作業,由該產品之製造、販賣、輸入業者(以下簡稱責任廠商)為之。
前項責任廠商應建立常態編組,負責下列事項:
一、回收及銷毀之啟動。
二、第三條產品回收銷毀計畫之研擬、提交報備及執行。
三、第五條之回收進度報告。
前項編組應置召集人一人,於產品回收原因發生時,召集相關人員研議回收銷毀程序之啟動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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