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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第 2 條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第 2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2-03

內容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以下簡稱產品)之回收銷毀作業,由該產品之製造、販賣、輸入業者(以下簡稱責任廠商)為之。 前項責任廠商應建立常態編組,負責下列事項: 一、回收及銷毀之啟動。 二、第三條產品回收銷毀計畫之研擬、提交報備及執行。 三、第五條之回收進度報告。 前項編組應置召集人一人,於產品回收原因發生時,召集相關人員研議回收銷毀程序之啟動及執行。

相關法律條文 -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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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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