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第 5 條
最後修訂:
2026-02-03
📋
條文摘要
責任廠商應自回收啟動日起,至回收完成日,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頻率、方式,報告回收進度。 前項報告方式,得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電子系統登錄回...
📝 內容
責任廠商應自回收啟動日起,至回收完成日,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頻率、方式,報告回收進度。
前項報告方式,得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電子系統登錄回收進度。
第一項報告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問題產品之相關製品名稱、規格、有效日期。
二、問題產品與其相關製品製造或進貨量、庫存量、下游回收量及退回上游量、售出下游量。
三、通知下游廠商下架回收之日期及方式。
四、下游廠商名稱、地址。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報告事項。
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回收事由者,不適用第二項。
前項報告方式,得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電子系統登錄回收進度。
第一項報告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問題產品之相關製品名稱、規格、有效日期。
二、問題產品與其相關製品製造或進貨量、庫存量、下游回收量及退回上游量、售出下游量。
三、通知下游廠商下架回收之日期及方式。
四、下游廠商名稱、地址。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報告事項。
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回收事由者,不適用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