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第 6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2-03
主管機關送達責任廠商或其代理人之文件,得先以電子方式傳送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電子系統。 責任廠商或其代理人於前項電子系統閱覽時起,應依前條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