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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第 3 條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第 3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2-03

內容

責任廠商執行產品之回收銷毀作業,應訂定產品回收銷毀計畫,並以書面或電子方式保存。 前項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責任廠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回收產品之名稱、包裝、型態或其他可供辨識之特徵或符號。 三、回收產品之批號、編號,或其他足資識別之日期、符號、圖誌或代號。 四、回收產品之輸入、製造、進貨、出貨及庫存重量或容量。 五、下游廠商之名稱、地址、緊急聯絡電話、出貨日期,與出貨產品之批號及其重量或容量。 六、回收之原因。 七、預定完成回收期限。 八、回收產品保管地點,及負責保管之人員。 九、回收產品之最終處置: (一)採行消毒、改製或其他適當安全措施者,應載明所採用之措施方法與實施程序,及預定完成日期。 (二)銷毀者,應載明銷毀之方式與期限,及銷毀產品之重量或容量。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執行回收銷毀事項。 責任廠商應將第一項之產品回收銷毀計畫,提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相關法律條文 -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 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7 條)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