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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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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稱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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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3 條
📂
分類
食品藥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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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6-02-03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責任廠商執行產品之回收銷毀作業,應訂定產品回收銷毀計畫,並以書面或電子方式保存。 前項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責任廠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

📝 內容

責任廠商執行產品之回收銷毀作業,應訂定產品回收銷毀計畫,並以書面或電子方式保存。
前項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責任廠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回收產品之名稱、包裝、型態或其他可供辨識之特徵或符號。
三、回收產品之批號、編號,或其他足資識別之日期、符號、圖誌或代號。
四、回收產品之輸入、製造、進貨、出貨及庫存重量或容量。
五、下游廠商之名稱、地址、緊急聯絡電話、出貨日期,與出貨產品之批號及其重量或容量。
六、回收之原因。
七、預定完成回收期限。
八、回收產品保管地點,及負責保管之人員。
九、回收產品之最終處置:
(一)採行消毒、改製或其他適當安全措施者,應載明所採用之措施方法與實施程序,及預定完成日期。
(二)銷毀者,應載明銷毀之方式與期限,及銷毀產品之重量或容量。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執行回收銷毀事項。
責任廠商應將第一項之產品回收銷毀計畫,提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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