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第 4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2-03
責任廠商對回收產品與其庫存品之置放,應與其他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有效區隔並明顯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