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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第 6 條
生效日期:
2026-01-01
最後修訂:
2025-12-09
📋
條文摘要
組織或細胞源自出生一個月以內之新生兒,其提供者篩選及測試之對象如下: 一、提供者篩選:新生兒及其生母。 二、提供者測試:新生兒之生母。 執行前項測試,...
📝 內容
組織或細胞源自出生一個月以內之新生兒,其提供者篩選及測試之對象如下:
一、提供者篩選:新生兒及其生母。
二、提供者測試:新生兒之生母。
執行前項測試,無法自提供者生母取得檢體樣本者,該提供者不得判定為合適提供者。
一、提供者篩選:新生兒及其生母。
二、提供者測試:新生兒之生母。
執行前項測試,無法自提供者生母取得檢體樣本者,該提供者不得判定為合適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