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第 6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12-09
組織或細胞源自出生一個月以內之新生兒,其提供者篩選及測試之對象如下: 一、提供者篩選:新生兒及其生母。 二、提供者測試:新生兒之生母。 執行前項測試,無法自提供者生母取得檢體樣本者,該提供者不得判定為合適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