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第 6 條

📜
法律名稱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食品藥物管理
🏛️
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1-01 最後修訂: 2025-12-09
📋 條文摘要

組織或細胞源自出生一個月以內之新生兒,其提供者篩選及測試之對象如下: 一、提供者篩選:新生兒及其生母。 二、提供者測試:新生兒之生母。 執行前項測試,...

📝 內容

組織或細胞源自出生一個月以內之新生兒,其提供者篩選及測試之對象如下:
一、提供者篩選:新生兒及其生母。
二、提供者測試:新生兒之生母。
執行前項測試,無法自提供者生母取得檢體樣本者,該提供者不得判定為合適提供者。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