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378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後,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繼續營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分公司登記。但不得免除廢止登記以前所負之責任或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