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379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廢止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登記: 一、外國公司已解散。 二、外國公司已受破產之宣告。 三、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有第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前項廢止登記,不影響債權人之權利及外國公司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