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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第 62 條

商品檢驗法|第 62 條|標準檢驗|法|生效中

第 八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7-07-11

內容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封存、檢查、調查或檢驗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及強制執行封存、檢查、調查或檢驗。

罰則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封存、檢查、調查或檢驗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及強制執行封存、檢查、調查或檢驗。

相關法律條文 - 商品檢驗法

  • 貿易法-第 29 條(第 29 條)
  • 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第 22 條)
  • 商品檢驗法-第 59 條(第 59 條)
  • 商品檢驗法-第 60 條(第 60 條)
  • 商品檢驗法-第 60-1 條(第 60-1 條)
  • 商品檢驗法-第 60-2 條(第 60-2 條)
  • 商品檢驗法-第 61 條(第 6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