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法|第 14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農業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18-05-23
農藥標示之使用或變更,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標示變更後,原標示應於六個月內更換之。 前項農藥標示所用文字、應記載事項、警告與注意標誌樣式及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