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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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Act
第 29 條
專營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八款、第十二款至第十五款、第十七款至第二十款、第三十一款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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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Act
第38條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其檢驗方法,經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諮議,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未定檢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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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Act
第36-1條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得於貨物進口前,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有無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或其他應計入完稅價格之費用,審核之答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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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Act
第39條
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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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Act
第 30 條
營業人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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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Act
第39條
食品業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抽驗之機關(構)申請複驗;受理機關(構)應於三日內進行複驗。但檢體無適當方法可資保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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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Act
第37條
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之貨物,復運進口者,依下列規定,核估完稅價格: 一、修理、裝配之貨物,以其修理、裝配所需費用,作為計算根據。 二、加工貨物,以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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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Act
第30-1條
稅籍登記事項、申請稅籍登記、變更或註銷登記之程序、應檢附之書件與撤銷或廢止登記之事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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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Act
第40條
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前項輸入醫療器材,應由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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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Act
第38條
進口貨物係租賃或負擔使用費而所有權未經轉讓者,其完稅價格,根據租賃費或使用費加計運費及保險費估定之。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租賃費或使用費偏低時,海關得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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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Act
第40條
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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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Act
第40-1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維護公益之目的,於必要時,得公開所持有及保管藥商申請製造或輸入藥物所檢附之藥物成分、仿單等相關資料。但對於藥商申請新藥查驗登記屬於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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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Act
第39條
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外幣價格應折算為新臺幣;外幣折算之匯率,由財政部關務署參考外匯市場即期匯率,定期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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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Act
第4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得執行下列措施,業者應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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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Act
第 31 條
營業人暫停營業或復業時,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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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Act
第 32 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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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Act
第40條
整套機器及其在產製物品過程中直接用於該項機器之必須設備,因體積過大或其他原因,須拆散、分裝報運進口者,除事前檢同有關文件申報,海關核明屬實,按整套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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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Act
第40-2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核發新藥許可證時,應公開申請人檢附之已揭露專利字號或案號。新成分新藥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三年內,其他藥商非經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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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Act
第42條
前條查核、檢驗與管制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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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Act
第40-3條
藥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自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之日起二年內,其他藥商非經該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就相同適應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