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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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Act
第40-3條
藥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自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之日起二年內,其他藥商非經該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就相同適應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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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Act
第42-1條
為維護食品安全衛生,有效遏止廠商之違法行為,警察機關應派員協助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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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Act
第41條
由數種物品組合而成之貨物,拆散、分裝報運進口者,除機器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按整體貨物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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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Act
第42條
海關為查明進口貨物之正確完稅價格,得採取下列措施,被調查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一、檢查該貨物之買、賣雙方有關售價之其他文件。 二、調查該貨物及同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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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Act
第41條
為提昇藥物製造工業水準與臨床試驗品質,對於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應委託專業醫療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培育臨床試驗人才。新興藥物科技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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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Act
第43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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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Act
第 33 條
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備載有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 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二、有第三條第三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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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Act
第43條
關稅之繳納,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依本法所處罰鍰及追繳貨價之繳納,應自處分確定,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處理貨物變賣或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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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Act
第42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於製造、輸入之藥物,應訂定作業準則,作為核發、變更及展延藥物許可證之基準。前項作業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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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Act
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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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Act
第 34 條
營業人會計帳簿憑證之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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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Act
第44條
應徵關稅之進口貨物,應於繳納關稅後,予以放行。但本法另有規定或經海關核准已提供擔保者,應先予放行。 前項提供擔保之手續、擔保之範圍或方式、擔保責任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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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Act
第43條
製造、輸入藥物之查驗登記申請書及輸出藥物之申請書,其格式、樣品份數、有關資料或證書費、查驗費之金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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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Act
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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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Act
第 35 條
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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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Act
第44條
試驗用藥物,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始得供經核可之教學醫院臨床試驗,以確認其安全與醫療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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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Act
第 36 條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其買受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依第十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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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Act
第45條
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之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或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者,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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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Act
第46條
傳播業者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條第一項處罰時,應通知傳播業者及其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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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Act
第46條
海關對復查之申請,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納稅義務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