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41011006
液態湯類及其調製品,肉類
液態湯類及調製品,含肉類,如罐裝肉湯、即食湯品
稅率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
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 (日本海關)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
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 (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
B01
進口時,應依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編訂之「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及有關檢疫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 34 條 第 41 條
適用條文 第 34 條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應施檢疫物到達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港、站時,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並依前條第三項所定準則繳驗輸出國檢疫機關發給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或其他文件。但動物檢疫證明書經我國與輸出國雙方議定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或航空器之人員攜帶應施檢疫物者,應於入境時依前項規定申請檢疫。 應施檢疫物不得以郵遞寄送輸入;其以郵遞寄送輸入者,應予退運、沒入… 看全文 ›
輔助說明進口應施檢疫之動物及其產品前,輸入人或其代理人須於貨物到達指定港站時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並繳驗輸出國檢疫證明書;未經檢疫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該檢疫物並得逕予沒入。
違反罰則 第 41 條查看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擅自輸入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第一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 看全文 ›
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 17 條 第 22 條
適用條文 第 17 條輸入檢疫物,應於到達港、站時,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未經完成檢疫,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不得拆開包裝或擅自移動。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檢疫物,應於入境時申請檢疫。 檢疫物不得以郵寄方式輸入;其以郵寄方式輸入者,應予退運或銷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植物檢疫機關依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公告免繳驗檢疫證明書。 二、收件人事先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並經核准輸… 看全文 ›
輔助說明進口應施檢疫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前,輸入人須依防檢署「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並繳驗檢疫證明書;未經檢疫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者,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罰則 第 22 條查看 植物防疫檢疫法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輸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檢疫物或物品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植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看全文 ›
-
F01
輸入商品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註:相關規定應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相關法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30 條 第 47 條
適用條文 第 30 條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看全文 ›
輔助說明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前,須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輸入查驗並申報產品資訊後始得輸入;違反者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歇業、停業。
違反罰則 第 47 條查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三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 看全文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 3 條
適用條文 第 3 條報驗義務人應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達港埠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前項查驗申請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具委託代理文件;代理人為個人者,並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以代理申請查驗及申報為業務之事業者,並應檢具報關(驗)業務證照、公司或商號登記證明文件。 看全文 ›
輔助說明查看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進口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等相關產品前,報驗義務人須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港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查驗機關申請輸入查驗;本辦法僅規範查驗程序,相關處罰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 共 4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川芎當歸丹參葛根燉魚頭 2017-01-20
申報貨品:川芎當歸丹參葛根燉魚頭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依據檢附資料及樣品圖示,係15.29%鳙魚頭、9%豬腱肉、4.29%山葛根、2.29%丹參等混合調製成之液態湯類調製品,食用方法為1.將整包鋁箔袋放入沸水鍋中煮熟3分鐘即可拆袋食用;2.剪開鋁箔袋,將湯料倒入煲內加熱即可;3.剪開鋁箔袋,將湯料倒入碗內,用微波爐加熱5分鐘即可,參據第16章章註2、HS註解稅則第2104節之詮釋及依解釋準則一、六之規定,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4.10.11.00-6「液態湯類及其調製品,肉類」。
材質成分:鱅魚頭 15.29%、山葛根 4.29%、丹參 2.29%、川芎 0.86%、當歸 0.57%、天麻 0.86% 白芷 0.29%、薑 0.57%、鹽 0.01%、水 65.97%、豬腱肉 9%
功能用途:食用方法: 1.將整包鋁箔袋放入沸水鍋中煮熟3分鐘即可拆袋食用 2.剪開鋁箔袋,將湯料倒入煲內加熱即可 3.剪開鋁箔袋,將湯料倒入碗內,用微波爐加熱5分鐘即可
-
KIRKLAND SIGNATURE LOBSTER BISQUE SOUP 科克蘭龍蝦濃湯/567g*2 2016-08-04
申報貨品:KIRKLAND SIGNATURE LOBSTER BISQUE SOUP 科克蘭龍蝦濃湯/567g*2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依據檢附之製程及成分資料,為含肉(LOBSTER)的湯類調製品,加熱後即可食用,依據HS解釋準則一、六之規定,並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2104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4.10.11.00-6「液態湯類及其調製品,肉類」。
材質成分:LIGHT CREAM 41%、MODIFIED CORN STARCH 1.65%、WHEAT FLOUR 2%、BUTTER 6%、WATER 9.2% LOBSTER FLAVOR 0.25%、CHICKEN BASE 1%、CLAM BROTH from CONCENTRATE 18.8%、SUGAR 0.7% TOMATO PASTE 1%、LOBSTER MEAT 14%、SHERRY WINE 4.4%
功能用途:不用加水,加熱後即可食用
-
金鮑彈麵 2013-04-23
申報貨品:金鮑彈麵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說明、製程及成分,含鮑魚15~17g,係屬添加蒟蒻之鮑魚雞湯,參據HS中文註解對第2104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4.10.11.00-6「液態湯類及其調製品,肉類」。
材質成分:麵体 60g(20%):蒟蒻粉、海草粉、氫氧化鈣 雞汁 225g(75%):雞肉萃取物、谷氨酸鈉、鹽、蔗糖 鮑魚 15~17g(5%)
功能用途:食用
-
冷凍蛤蜊濃湯 200g/袋 2011-01-21
申報貨品:冷凍蛤蜊濃湯 200g/袋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所檢附成分及用途,係屬含肉之液態湯類,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4.10.11.00-6。
材質成分:水 58.41%、牛奶 10%、植脂末 9%、馬鈴薯丁 9%、洋蔥絲 6.50%、蛤蜊肉 2.50%、蠔油 1.80%、芝士粉 0.80%、雞精 0.80%、食鹽 0.70%、柴魚粉 0.16%、黃原膠 0.16%、蛤蜊汁 0.09%、白胡椒粉 0.08%
功能用途:水煮5分鐘 即可食用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澳大利亞 2,324.57 公噸 71.08%
- 日本 291.01 公噸 8.90%
- 法國 266.40 公噸 8.15%
- 南韓 254.45 公噸 7.78%
- 中國大陸 101.20 公噸 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