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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 37 條

📜
法律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
條款號
第 37 條
📂
分類
原子能
📍
Hierarchy Path
第 四 章
🏛️
Authority
核能安全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2-12-25
⚖️ 有罰則
📋 條文摘要

未依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期限完成除役者或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計畫時程執行最終處置計畫者,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年...

📝 內容

未依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期限完成除役者或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計畫時程執行最終處置計畫者,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年處罰。

⚖️ 罰則

未依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期限完成除役者或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計畫時程執行最終處置計畫者,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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