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2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00-08-07
申請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之藥商,應填具申請書,連同審查費及下列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辦: 一、標籤、仿單及證照。 二、相關療效、品質及安全性資料。 三、申請輸入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者,其原產國家核准製售及原廠授權登記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如附表一及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