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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2 條

📜
法律名稱
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
條款號
第 2 條
📂
分類
食品藥物管理
🏛️
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0-08-07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申請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之藥商,應填具申請書,連同審查費及下列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辦: 一、標籤、仿單及證照。 二、相關療效、品質及安全性資料。...

📝 內容

申請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之藥商,應填具申請書,連同審查費及下列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辦:
一、標籤、仿單及證照。
二、相關療效、品質及安全性資料。
三、申請輸入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者,其原產國家核准製售及原廠授權登記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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