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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3 條

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3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00-08-07

內容

申請製造、輸入之罕見疾病藥物,如係新藥、新醫療器材或增加新醫療效能應用之醫療器材,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學術理論依據與有關之研究報告及資料。 二、安全性試驗報告及臨床試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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