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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4 條

📜
法律名稱
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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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食品藥物管理
🏛️
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0-08-07
📋 條文摘要

藥商無法於申請時檢附第三條第三款所規定之原產國家核准製售證明文件者,應於領取許可證前補齊。

📝 內容

藥商無法於申請時檢附第三條第三款所規定之原產國家核准製售證明文件者,應於領取許可證前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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