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4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00-08-07
藥商無法於申請時檢附第三條第三款所規定之原產國家核准製售證明文件者,應於領取許可證前補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