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5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00-08-07
藥商申請輸入、製造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時,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對其製造場所之核備文件,或該藥物製造場所符合藥品或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GMP)之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訪查認定。